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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公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14
  

广大市民朋友: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但随着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人员流动性进一步加大,以及境外疫情持续蔓延扩散,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坚决防止疫情反弹容不得有任何松懈。近来,部分养犬市民朋友放松警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产生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乱拉排泄物等问题时有发生,造成环境污染,干扰居民生活,带来安全隐患。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倡导文明养犬,给市民创造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特向广大市民朋友公告如下:

一、践行文明养犬行为

(一)自觉携犬前往指定免疫点进行免疫注射。携犬出户时,随身携带养犬免疫登记证,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二)乘坐电梯或在人员密集场所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三)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四)外出遛犬时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清理犬只粪便。

(五)自觉接受邻里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避免纠纷。

二、遵守文明养犬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只肆意奔跑,践踏草坪、花坛,不得携犬随地大小便不清理,不得无绳(链)遛犬。

(二)不得携犬进入小区、公园等设有犬只限入标识的区域内遛犬。

(三)不得携犬进入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餐厅、电影院、酒店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五)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随意遗弃、丢弃犬只,放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三、承担违规养犬后果

我市正开展集中整治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行动,将适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对以上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曝光。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携犬人未及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物的行为予以处罚;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养犬人未将饲养犬只送往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随意抛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犬只尸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公安机关有权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鼓励公众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对流浪犬、无主犬,采取临时收养10日措施,10日期满无人领养的依法进行处置;对狂犬依法进行处置。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城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9。

为了我们美好的家园,为了人类和犬类的和谐共处,让我们从今天做起,从我做起,从身边养犬小事做起,积极建设文明、安全、和谐的人居环境,构建好与疫情防控常态化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

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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